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英文译名:Training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ce coal mine Safety Technology,缩写TAYN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云南省各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维护各级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煤矿行业安全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标准、规范研究;
(二)指导煤矿企业做好全员培训工作;
(三)指导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序、高效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四)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组织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探讨研究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办法;
(六)组织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等协会会员开展国际国内培训合作交流等活动;
(七)行业管理部门授权,依法组织本行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
(八)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各类教材、音像制品研发,开展示范教育等活动;
(九)调查收集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诉求、建议等;
(十)承办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负责任地履行社团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规范费用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五)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奖励优秀会员单位、个人和优秀管理人员;
(七)支付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
(八)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0元。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底之前,会员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八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理事会提出报告,报会员大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说明:根据要求“会费只能有四档”
修改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