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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 “安全资格证”复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阅读数:926
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 “安全资格证”复训班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52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关于印发2015年度煤矿安全培训计划的通知》(云煤安培〔2015〕5号)规定,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举办2015年第二期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训对象
(一)2014年参加过“安全资格证”培(复)训并持有相关学历证书原件的煤矿矿(井)长、后备矿(井)长。学历必须符合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应当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采矿、机电、通风、地测、建井)大专及以上学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的,应当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采矿、机电、通风、地测、建井)中专及以上学历要求。具体应参加复训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2014年凭在读证明参加“安全资格证”培(复)训的矿(井)长、后备矿(井)长中现已毕业,并符合上款学历要求的。具体应参加复训人员名单见附件3。
(三)2014年参加过“安全资格证”培(复)训的煤矿法定代表人。
 
二、报到时需提交材料
    (一)矿(井)长、后备矿(井)长:
    1.云南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复)训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一份;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体检表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份;
    4.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安全资格证》原件。
    以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红章。
    (二)法定代表人:
    1.云南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复)训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一份;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体检表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份;
    4.本人《安全资格证》原件。
    以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红章。
三、复训时间、地点及收费
    (一)时间:报到时间2015年5月25日;复训时间2015年5月26日-6月1日。
    (二)地点: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昆明市北郊龙头街麦地村258号)。
    乘火车线路:火车站乘坐23路公交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到龙头街站下车右转100米即到。
    乘客车线路:昆明长途汽车北部客运站北行800米或乘坐23路、25路、96路、168路、182路公交车、地铁2号线到龙头街站,左转100米即到。
(三)收费:按有关规定核收复训费336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食宿费1760元);教材费及其它资料费按成本收取。交费可用现金,也可刷银联卡。
四、相关事宜
(一)请各煤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区煤矿按规定时间送培相关人员。
    (二)参训学员须按时报到,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三)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执行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准入标准的通知》(云煤安办〔2014〕25号)要求:凡是参加煤矿安全资格证培(复)训的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提交煤矿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经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复)训。请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查时严格把关,并认真签署审批意见。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鸿俊  手机13987155261
于化存  手机13708879251
    传  真:  0871-65892488
 
附件: 1.云南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复)训资格审查表
2.2015年第二期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复训人员名单(已取得学历)
3.2014年凭在读证明参加培(复)训人员名单(未取
得学历)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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