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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9    阅读数:8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学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学员在中心培训期间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管理,直接接受教务科领导的工作安排,班主任由责任心强的中心职工担任。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期间的学员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员负责学员住宿管理。
第三条  根据总局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持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培训中心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请学员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如因资料不齐将不能领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向中心请假。逾期二天未报到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五条  培训中心将对参训学员建立考核档案,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出勤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如旷课累计二天者,取消培训资格。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二十分钟的按旷课一节考勤。
第六条  学员培训学习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写书面报告(包括节假日)。培训期间因病或因急事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者,需书面假条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两天以内需书面假条向教务科长请假;请假三天以上者需向中心领导请假,并在班主任处备案方可离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按旷课处理,且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按时返回后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
第七条  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教室内不允许吸烟,上课时应关闭手机或调到静音状态,不得玩电子游戏或做与培训无关的事,认真听课记笔记,不得交头接耳或随意走动。
第八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和培训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教室和宿舍等公共财物,爱护公共卫生,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酗酒,不得打架,不得打麻将等赌博行为,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条  学员外出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并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龙头街治安情况不好,要注意人身安全,夜间最好不要外出。
第十一条  违纪学员受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由教务科填写违纪处分通知书,一式三份,报局人事处、送配单位、存档各一份。受处分的学员在全省煤炭系统通报。
第十二条  学员参加培训结束后需参加结业考试,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考试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培训考试按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学员应尊重老师、团结同学,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  进出中心应配合门卫工作,车辆应在停车位停放,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特别注意,招待所严禁带他人入住。
第十六条  作息时间规定:
上课时间:上午8:15-11:30,下午14:15-17:30
就餐时间:早点:7:30-8:00
          中午:11:30-12:00    
          晚餐: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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