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管理,会员制有利于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本协会为云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促进煤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培训机构、煤炭企业的成员,应向协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秘书处。
第四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守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六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单位基本情况、性质、业务、业绩等。
第七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职业道德,为发展云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事业努力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被协会除名未逾一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单位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